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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来源: 时间:2014-12-10
事项名称: 专科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设定依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办理材料: (一)申请单位关于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函(申请单位向所辖县(市、区)外办行文申请);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国家外专局印制);

(三)申办单位简介;

(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外教教学工作管理制度;外教生活管理制度;合作教师制度;外教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六)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七)聘外单位负责人承诺书;

(八)关于××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实地考察报告(申请单位所辖地的外办联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考察外国文教专家的住宿条件;对申请单位分别提出各项管理工作要求。根据考察情况,确认申请单位资格并签署意见(签字认可并加盖三个部门印章)

上述所需材料要求一律使用A4型号纸张,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给予我办处理意见。
办理地点: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外事科
联系电话: 0715-8126225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所辖县(市、区)外办审核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

 

(二)申请单位所辖地的外办联同当地教育、公安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认申请单位资格并签署意见。

(三)市外办审核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并联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确认申请单位资格并签署意见。

(四)市外办向省外专局行文申请办理,确认省外专局申报材料受理情况。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批准资格通知,颁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