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事项名称: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
申请条件: | 申请在鄂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本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本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省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我省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三)款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需聘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
办理材料: | (一)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
(二)申请表(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证件管理系统”上提交申请时在线填写打印,并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四)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五)申请人中英文简历,申请人工作及教育经历; (六)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八)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体检证明复印件; (十)《湖北省聘用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申报审批表》,部属院校提交《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邀请外国人来华申报表》(文教类);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济类); (十一)中等以下教育机构需提交《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外教签字)和《中等以下聘外单位负责人承诺书》(负责人签字盖章)。 |
办理时间: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给予我办处理意见。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咸宁市双鹤路18号)五楼外事科 |
联系电话: | 0715-8126225 |
办理流程: |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外事科予以受理,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意见。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核实或补充。经审核合格的,通知办理单位取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