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界定和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减损华侨的权利或者增加华侨的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措施,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的服务、协调、监督和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为华侨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各级归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