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04-13

  咸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孤儿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50元/人/月、嘉鱼县600元/人/月、赤壁市600元/人/月、通城县550元/人/月、崇阳县550元/人/月、通山县5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5500元/人/年、嘉鱼县6000元/人/年、赤壁市5500元/人/年、通城县5000元/人/年、崇阳县5000元/人/年、通山县50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咸安区9500元/人/年、嘉鱼县11500元/人/年、赤壁市9500元/人/年、通城县9300元/人/年、崇阳县8500元/人/年、通山县8000元/人/年。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00元/人/月,嘉鱼县1200元/人/月,赤壁市1200元/人/月,通城县1100元/人/月,崇阳县1100元/人/月,通山县1100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4960元/人/年,嘉鱼县23040元/人/年,赤壁市23040元/人/年,通城县21120元/人/年,崇阳县21120元/人/年,通山县21120元/人/年。

  六、各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新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