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孤儿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50元/人/月、嘉鱼县600元/人/月、赤壁市600元/人/月、通城县550元/人/月、崇阳县550元/人/月、通山县55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5500元/人/年、嘉鱼县6000元/人/年、赤壁市5500元/人/年、通城县5000元/人/年、崇阳县5000元/人/年、通山县50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咸安区9500元/人/年、嘉鱼县11500元/人/年、赤壁市9500元/人/年、通城县9300元/人/年、崇阳县8500元/人/年、通山县8000元/人/年。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00元/人/月,嘉鱼县1200元/人/月,赤壁市1200元/人/月,通城县1100元/人/月,崇阳县1100元/人/月,通山县1100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4960元/人/年,嘉鱼县23040元/人/年,赤壁市23040元/人/年,通城县21120元/人/年,崇阳县21120元/人/年,通山县21120元/人/年。
六、各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新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